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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作者:小编2024-01-24

  2.《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4.《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5.《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

  6.《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7.《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

  8.《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湘建金〔2018〕48号)

  9.《关于印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规定>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号)。

  10.《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4]11号)

  12.《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6〕3号)

  13.《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8〕1号)

  1.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配偶或同一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均可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房屋套数);

  2.缴存地在永州以外的职工,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到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异地贷款;

  3.贷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无欠缴、停缴记录;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作“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的,不得再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已获得“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贷款人,在“公转商”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缴存职工(含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首套房贷款未结清期间,不得再办理购房贷款;

  8.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以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均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10.贷款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全市实行统一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家庭月收入、购房价款、抵押物价值和个人信用等情况综合确定。

  2.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与质押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之和;

  4.根据人民银行信用报告或中心系统的负面信息,中心可以按规定给予拒贷或减少贷款金额。

  贷款年限最短1年,最长30年,但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往后延长5年(含5年)。

  2.婚姻状况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结婚证、离婚证、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个人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等);

  3.还款卡(借款人本人名下有效I类借记卡,具体银行根据贷款管理部的受委托银行确定);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含二手房交易)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含购买未与中心签约的期房楼盘)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

  (3)合作建房(个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4)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建房费用票据。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翻建费用票据。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C级(含)以上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修房合同或工程预算单、大修费用票据。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经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准购证或相关文件、购房合同或协议(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购房款凭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收据)。

  2.单位未备案的提供: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

  3.异地缴存职工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流水。

  1.期房贷款:集中受理→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2.现房贷款:个人申请→评估(自愿)→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银行复核→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结清→解除合同并撤押。

  1.期房贷款: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资料,录入并提交复核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通知面签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办结并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2个工作日放款,对需要开展现场调查的可适当延长2个工作日;若实行轮候则按贷款轮候制办法执行)

  2.现房贷款:7个工作日(受理、贷前调查3个工作日完成,录入资料、审批2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知面签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办结后2个工作日放款,如抵押房屋需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实行轮候则按贷款轮候制办法执行)

  十二、咨询电线服务热线、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東森財經新聞,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贷款申请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贷款手续。

  4.贷款申请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按照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7.贷款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建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永州市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单位可提供以上资料之一办理。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各部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确定初缴年月、初缴人数、缴存金额、缴存比例(单位应确定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符合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等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单位经办人向属地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

  六、办理方式:属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可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各部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经办人或清算组到属地管理部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有关单位变动的相关材料(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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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公积金账户注销前,需将所有职工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或销户提取;单位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暂存款余额为零时,方可注销单位账户。

  2.办理了单位网厅签约的单位,在单位账户注销之前,请先办理网厅注销登记业务。

  3.单位公章印鉴已销毁或上交主管部门的,另需提交公章销毁或上交的证明材料(或要件资料由法人或负责人签章,并书面声明法律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4.补缴后职工当年月平均缴存额均不得超过中心当年公布的月缴存额最高标准。

  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审核无误,补缴核定当场办结,并自收到单位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入账。

  五、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中心受理、复核→补缴核定→单位汇缴资金→中心到账确认并记账→办结。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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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时,原则上其补缴追溯时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不得超过单位成立时间,同时个人补缴时限也不得超过其在补缴期限内的实际工作月数。

  2.职工账户补缴起止月度时间应在一个公积金会计年度内(每年7月至次年6月)。反之,单位需分别填写业务清册、分开办理补缴核定。起止月度原则上不得晚于本单位的实际缴至年月;“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办理补缴入账业务。

  3.同一个职工账户在相同的补缴与汇缴起止年月区间内,月均补缴金额与月均汇缴金额合计不得超出缴存政策限定的当年最高月缴存额。

  2.《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未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二)会议决议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和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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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企业,须重新申请。

  单位每月汇缴之前,应到管理部办理汇缴核定手续,先确定缴存月份、人数和金额,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汇缴核定后的情况,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1.往期已缴存的单位,汇缴月度内无职工人数、金额变更的,按上月缴存人数、金额缴存,只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往期已缴存且汇缴月度内有人数、金额等变动的,填报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审核无误,汇缴核定当场办结,并自收到单位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入账。

  1.柜台:单位申报→中心受理、复核→汇缴核定→单位汇缴资金→中心到账确认并记账→办结。

  2.单位网厅:单位网厅申报→系统审核、汇缴核定→单位汇缴资金→中心到账确认并记账→办结。

  六、办理方式:属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单位汇缴核定手续。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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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时还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在汇缴前,应先确定起始汇缴年月、月汇缴人数及金额与中心已审核的开户登记表及汇缴清册中的开户人数、月汇缴总额等信息保持一致。

  新开户单位首次汇缴时,有外单位转入职工的,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确定转入职工的起缴年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可随首次汇缴业务一并办理职工账户启封、缴存等业务。

  2.往期已缴存的单位,汇缴月度内缴存职工人数、金额有变动的,应先办理职工账户新增、启封、封存等相关联业务,再进行汇缴。

  3.单位有职工因漏缴、少缴等原因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的,还需提交《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

  4.对先付款、再提交票据办理汇缴核定手续,造成缴款资金在承诺时限内无法分配到职工账户的单位,中心可原路退回缴款资金。

  5.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资金时,应在进账单据、网银转账摘要或附言栏注明单位公积金账号及缴存年月。

  6.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1.年度核定。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每个汇缴年度(7月)前核定一次。

  2.个别核定。因单位经办人工作疏忽等原因所至、或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与现单位有差别的,单位启封职工账户后需办理基数调整的。

  3.比例调整核定。单位缴存比例调整经中心批准后,需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的。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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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年1号)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中心每年6月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年度核定当月需要封存职工账户的,单位需先办理职工账户“封存”;封存的职工账户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

  5.因缴存金额核算有误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职工二次基数调整的,单位需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2.《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1.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最低均不得低于5%,最高均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进行调整的,经中心管理部审核后实施,原则上每年度只能调整一次。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进一步降低缴存比例的,提供:《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和会议决议书(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和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审核无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当场办结、进一步降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各部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十二、相关表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1.单位发生职工离退休、死亡、调出、离职、停薪留职、复职等情况导致本单位缴存职工增、减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专管员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封存、转移、启封等变更手续。

  2.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调入现单位的,单位应从发放工资之日起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重新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单位网厅:单位网厅申报→单位自助办理、无需上传资料、系统即时审核→办结。

  六、办理方式:属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可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启封等手续。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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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职工账户未及时转入等情况发生少缴、漏缴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3.办理职工账户启封手续时,《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所填月工资基数、个人月存额、单位月存额、金额合计应为职工账户封存时的相应金额。

  1.新增汇缴单位自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20日内,单位专管员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专管员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专管员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二)单位已正常缴存后,单位发生职工异动时填报《永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网厅:单位网厅申报→单位自助办理、无需上传资料、系统即时审核→办结。

  六、办理方式:属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可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等手续。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各部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已在永州公积金中心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不能再次办理新增开户,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新单位确定职工缴存基数、启封职工个人账户后继续缴存。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职工账户未及时转入等情况发生少缴、漏缴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年1号)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中心每年6月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个人信息错误或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到属地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信息变更。

  六、办理方式:属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服务柜台办理;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可直接登录单位网厅自助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九、查询网址:登录中心官网进入单位网厅链接,或直接登录单位网厅:9666/wt-web-dw/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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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1.职工缴存单位发生变更(含本市范围内和跨省市工作变动),需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继续缴存的。

  3.异地转入职工在本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

  4.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且已办理“异地转入申请”。

  5.异地转出职工在本中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担保的。

  职工跨中心异地转入、转出住房公积金的,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办理。

  3.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材料(如职工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个人账号、账户余额等凭证)。

  除上述第(一)款职工本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填报《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职工跨中心异地转出的,由转移职工在转入地中心提交资料,并通过平台发起转出申请,我中心根据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信息进行审核和办理。

  五、办理时限:手续齐全,资料审核无误,同城转移当场办结、异地转入6个工作日办结、异地转出5个工作日内办结。

  异地转入: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申报→中心受理→向转出地管理中心信息传递→信息接收(确认)及资金转入→转入资金补缴。

  十一、咨询电线服务热线、各部业务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个人账户中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应与系统里已存信息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职工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转出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4.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时,公积金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否则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之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5.调离职工有未分配(单位应缴尚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待未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后,再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6.调离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作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先结清贷款后再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1.按月连续偿还或提前结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

  2.缴存职工按月连续偿还或提前结清本人或配偶名下在本市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的,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3.“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的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两套)。

  借款人正常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满12期及以上的、借款人正常或提前结清(含部分提前)贷款未超过12个月(含)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在同一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次还贷提取时,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还贷本息额(实际偿还期次×月还本息和,不含因逾期而产生的罚息,下同);非首次还贷提取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期次至本次提取期次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按月“公转商”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商贷贴息部分)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不应超过扣除当年贴息金额后的当年实际还贷本息额。

  3.按月偿还商贷的,夫妻双方每年(同一公历年度的同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和(若同一套房办理过购房提取、公积金贷款、商贷的,且购房提取额加贷款总额超过总房价的,或虽未办理购房提取,但公积金贷款额和商贷额的总和超过总房价的,超过部分应按比例剔除,下同)。

  4.借款人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的,从未办理还贷提取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非首次还贷提取且结清贷款前当年有未按月提取的,本年度内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与当年已还贷本息额之和。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1.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本息的,免提供业务材料,只须提供本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和银行卡)。

  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首次还款期次起至本次提取期次不少于12期的银行还款流水。

  非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上次提取时点至本次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银行还款流水。

  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中的其中一种,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②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商贷所购买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或贷款银行的复印属实章,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4.提前(含部分和全部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申请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抵偿提前还款额的)、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所购买房屋的购房票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三者择其一)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两者择其一,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复印属实章),贷款申请和贷款抵押的房屋为同一套房屋的免提供。

  非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上次提取时点至提前还款时点的银行还款流水及提前还款凭证。

  (1)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办理商贷的购房材料或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三者择其一),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或“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或解除异地贷款标识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或解除异地贷款标识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建)房和偿还商贷(组合贷款除外)还贷提取。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1.偿还在省内其他市州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2016年12月16日(含)后,按月连续偿还满12期后的或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未超过12个月(含)的。

  2.偿还在湖南省以外(缴存职工配偶一方的工作地)以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多方名义购买自住住房而办理的住房贷款本息,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月连续偿还满12期后的或提前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未超过12个月(含)的。

  3.“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的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两套)。

  借款人正常偿还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满12期及以上的、借款人正常或提前结清(含部分提前)贷款未超过12个月(含)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在同一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次还贷提取时,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还贷本息额(实际偿还期次×月还本息和,不含因逾期而产生的罚息,下同);非首次还贷提取的,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期次至本次提取期次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按月偿还商贷的,夫妻双方每年(同一公历年度的同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和(若同一套房办理过购房提取、公积金贷款、商贷的,且购房提取额加贷款总额超过总房价的,或虽未办理购房提取,但公积金贷款额和商贷额的总和超过总房价的,超过部分应按比例剔除,下同)。

  3.偿还省内异地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异地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补取2016年12月16日之前的还贷本息额。但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省内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且能提供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材料,经核实,则不受“自2016年12月16日(含)以后”的时间限制。缴存职工配偶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因偿还同套房屋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贷)已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需剔除。

  4.借款人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的,从未办理还贷提取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非首次还贷提取且结清贷款前当年有未按月提取的,本年度内可以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与当年已还贷本息额之和。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4.户口簿(涉及以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地在湖南省内其他市州且于2016年12月16日前已在当地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在湖南省以外且在当地购房贷款的提供);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涉及缴存职工配偶在湖南省内其他市州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

  6.至提取日止缴存职工配偶在异地缴交近一年以上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一种(涉及缴存职工配偶在湖南省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房贷款的,或缴存职工配偶在湖南省内其他市州工作且于2016年12月16日前已在当地购房贷款的提供);

  7.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涉及异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提供,提取申请人配偶为借款人时,提供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1)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已对冲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涉及配偶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对冲还贷的提供,下同)

  (2)非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已对冲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

  (1)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异地贷款所购买房屋的购房票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一种)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贷款情况表或借款合同、贷款还款明细(自2016年12月16日及以后)、已对冲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2)非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已对冲的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购房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中的其中一种,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②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所购买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种,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局或贷款银行的复印属实章,下同)、借款合同、提取时点前不少于12期的还款明细。

  (1)首次还贷提取的提供:办理商贷的购房材料或贷款所购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三者择其一),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贷款提前还款凭证;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或“申请异地贷款”标识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或解除异地贷款标识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或解除异地贷款标识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建)房和偿还商贷(组合贷款除外)还贷提取。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1.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夫妻双方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

  3.“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4.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建、修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先办理建造、翻建、大修房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首套房贷款未结清期间,不得再办理购、建、大修房提取。

  5.“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的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两套)。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并取得能证明建(修)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对建造、翻建、大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拆迁安置的,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实际支付费用;有个人住房贷款(含商贷、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建房、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缴存职工家庭(含职工本人、配偶和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建造)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确定购(建)房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算。

  对于缴存职工因房屋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或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货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建)房应补缴款项。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②单位合作建房未备案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的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房合同(协议)或承包合同、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屋分配名单。

  ③个人合作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付款凭证。

  ④农村自建房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或乡镇规划委员会出具的村(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建房费用票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C级(含)以上危房鉴定书(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在农村的由建委部门的危改办出具);

  ②单位未备案的提供:批准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房屋分配名单或筹资建房花名册。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参照建房、购房提取业务提供资料)。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建)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不含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建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已办妥出国、出境定居手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且未被“冻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我中心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质押担保的;所在单位不存在与其有关的未办结的汇(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均在取得相关材料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对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离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退休证或退休批文(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无法提供审批表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或上述机构公章)。

  (五)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业务材料

  因提取人无法亲自到场的,需由配偶、直系血亲、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可在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及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照片(身份证和委托书置于本人胸前方拍照)。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1.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2.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五条。

  1.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两套(含两套)且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夫妻双方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

  3.“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4.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6个月内(含)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先办理购房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首套房贷款未结清期间,不得再办理购房提取。

  6.“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的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两套)。

  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对购买商品房、再交易(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含商贷、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缴存职工家庭(含职工本人、配偶和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建造)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确定购(建)房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算。

  对于缴存职工因房屋拆迁而发生自住住房产权置换或属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货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建)房应补缴款项。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者择其一)、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上无计税依据,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下同)。

  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者择其一)、契税完税凭证。

  单位未备案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员名单(经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审核、公示的)、准购证或相关文件、购房合同或协议(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购房款凭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收据)。

  拆迁公告或安置协议、建房或购房相关手续(购房参照上述第1项规定提供资料)。

  七、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十一、咨询电线服务热线、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建)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不含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五条。

  (三)《关于适当调整永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6〕3号)。

  1.以缴存职工夫妻或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一方或多方名义在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且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2016年12月16日(含)以后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夫妻双方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存储余额。

  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省内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且能提供购房地工作或居住的材料,经核实,则不受“自2016年12月16日(含)以后”的时间限制。

  2.缴存职工配偶一方在湖南省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买自住住房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并在我市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3.“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4.对同一套住房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6个月内(含)再次发生交易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未超过两套(含两套)”是指2009年1月1日后,以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计算的房屋套数未超过两套(含两套)。

  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并取得能证明购房行为的证件或票据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对购买商品房、再交易(二手)住房的,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含商贷、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缴存职工家庭(含职工本人、配偶和同一户籍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建造)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确定购(建)房金额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算。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4.户口簿(涉及以在同一户籍下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在省外且在当地购房的、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在省内其他市州且于2016年12月16日前已在当地购房的提供);

  5.至提取日止缴存职工配偶在购房地缴交近一年以上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其中一种,若配偶已退休的可提供退休相关材料(涉及缴存职工配偶在湖南省以外工作并在当地购房的、或缴存职工配偶在湖南省内其他市州工作且在2016年12月16日前已发生购房行为的提供);

  (1)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凭证上无计税依据,对购房总价款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另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下同)。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建)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购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三)《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第五条。

  (四)《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5〕3号)、《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永金管委〔2018〕1号)。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提取职工现工作地既无自有住房又没有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以办理租房提取。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支付租房租金和取得无不动产或无房产证明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可按年或按实际租赁月数提取一年或实际租赁月数的房屋租赁费用,不追溯以前年度未支取额。租赁到期满6个月(含)以上未办理的,不累计支取。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年)最高限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且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月最高提取限额和年度租房提取限额。对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

  2.婚姻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由承租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

  《无房产证明》(涉及承租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提供)。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十、咨询电线服务热线、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登录中心网站或手机公积金APP便民工具“服务网点”查询)

  十三、相关表格:点击下载:《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诚信承诺书》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已办理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无房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因工作调动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除外)。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8.提取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所提供材料上地址应与实际租房的地址一致,且提交相关材料的用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2.职工及其配偶在我中心无正在偿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

  对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提取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涉及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单位专管员代办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提供);

  3.指定银行账户(涉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或单位代办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账号);

  4.确定亲属关系材料(涉及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提供)。

  (2)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材料、法院作出的死亡判决书等,下同)。

  (3)缴存职工(被继承人)银行卡(应将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内)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或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材料(涉及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且缴存职工银行卡销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的提供)。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1.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2.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1.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重大疾病一般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对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取得能证明患重大疾病的相关材料后申请。

  2.提取申请人婚姻关系材料(涉及配偶提取的、配偶或配偶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提供);

  4.确定亲属关系材料[涉及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关系(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包括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及其他能够确定亲属关系的材料]。

  2.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医保部门结算单(提供的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票据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医保部门的审核公章或就诊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六、办理流程:通过网点提出申请→中心受理→复核、审批→实时划转资金→办结。

  十三、相关表格:点击下载:《婚姻状况声明承诺及授权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应与提取人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职工个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符合解冻条件下,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人需持中心委托的9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永州农商行。

  5.所需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且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6.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请材料,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申请材料无法通过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