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財經新聞住房公积金_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积金作者:小编2024-01-29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3.事业单位;4.民办非企业单位;5.社会团体。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材料到资金中心办理审批;

  (二)资金中心归集前台审核《开户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与相关材料是否相符,单位性质代码填写是否正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等;

  (三)审核无误后,资金中心归集前台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四)单位经办人在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中自选一家,到该网点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等相关事宜。

  开户是指缴存单位在资金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设立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经资金中心归集处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两份);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两份)、《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两份),(印章指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以下同)。《核定清册》中职工账号无需填写。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选定的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审核无误后,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中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中的有关信息录入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

  (五)经办网点接柜人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填制《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六)将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经办网点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资金中心,不得多缴或少缴。资金到账(受理后一般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线;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文件规定计算。

  (三)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四)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一)单位填写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二)当月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单位填写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三)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核定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1.填写出票人、出票人银行账号、出票人开户行。出票人为缴存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应与支票相对应;

  《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汇(补)缴书》中“应缴存金额”填写应与“支票金额合计”一致。

  单位只办理汇缴时,在“□汇缴 年 月份”前划勾;只办理补缴时在“□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用一张支票一并办理汇缴和补缴时,必须用一张《汇(补)缴书》,同时在“□汇缴年月份”、“□补缴 人 补缴金额:”前划勾,“应缴存金额”应为“补缴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之和。4.《汇(补)缴书》中“支票张数”应与实际提交的支票张数一致;《汇(补)缴书》中“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三栏可以不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汇(补)缴书》和《变更清册》由资金中心统一印制,单位经办人可在银行经办网点领取。

  (一)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及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汇(补)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核定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一张支票附一份《进账单》。

  (二)非首次办理汇缴的,若单位汇缴人员无变化,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变更清册》,以及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和转账支票、《进账单》。

  (四)银行经办网点将《汇(补)缴书》、《变更清册》一份返单位经办人,一份与转账支票、进账单一同提交清算,一份经办网点留存。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指单位缴纳缓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职工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足额缴存的,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集体补缴当前住房公积金年度前几个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汇缴业务程序办理;集体补缴以前住房公积金年度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的公积金等情况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一)单位填写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二)单位填写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手续,办理程序同汇缴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资金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

  2.《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

  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3.资金中心归集前台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

  4.单位经办人持证明材料及《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到经办网点办理退款;

  5.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操作程序同提取业务,将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错缴更正申请表》、《住房公积金通知单》按提取证明材料一并装订入册;

  同一职工在资金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如职工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并户业务。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在《并户转出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1.填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并户转出申请书》),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一)《并户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

  (二)《并户转出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三)“转出个人账号”按需注销的个人账号填写,“转入个人账号”填写合并后保留的账号。

  (一)职工持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的《并户转出申请书》到需注销的个人账户所属经办网点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业务;

  1.《并户转出申请书》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2.《并户转出申请书》所填职工信息与系统中的职工信息是否一致,身份证号、姓名与身份证上登记的是否一致;

  3.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登记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三)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

  (四)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套打《并户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转讫章,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

  (五)并户转入网点收到并户转入信息提示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并户转入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职工。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储蓄账号等发生变化时,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除身份证变更必须由单位盖章确认外,其他项变更可由职工个人办理。

  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资金中心网站下载。

  (一)变更事项代码:(1)姓名 (2)身份证号 (3)储蓄账号 (4)其他(需填写具体内容)。

  (二)单位代办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须有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职工本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的,需持本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身份证号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印章。(本表一式两份)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到经办网点直接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资金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资金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资金结算。

  1.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办理2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转移时,可以填写《转出清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1.该《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

  3.当转移一人时,《转出申请书》中“集体转移人数”不填写;转移两人(含)以上时,“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不填写,“集体转移人数”处填写转出清册中第一位转移职工姓名等几人,如“李明等12人”,并附《转出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4.《转出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5.办理外部转出的,应在《转出申请书》备注栏填写职工有效联系方式。办理内部转移时,“外部转出填写”部分无需填写。

  1.转出单位填制《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经办网点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3.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套打印《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有《转出清册》的,经办网点需在第一、二份右上角加盖“附件”章,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4.转入网点收到转入提示信息后,复核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入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转移记录中存在相同流水号的,还需打印《转入清册》,经办网点需在第一、二份右上角加盖“附件”章,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外部转出指在资金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外省市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办理转移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专用章;

  2.《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在备注栏注明职工联系方式,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1.单位填写《转出申请书》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经办网点办理外部转出手续,开户证明经办网点留存,作为《转出申请书》附件。

  (1)转移职工开户证明是否有效,是否加盖转入中心或管理部专用章;

  (2)《转出申请书》填写是否齐全,是否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3)《转出申请书》所填职工信息与系统中的职工信息是否一致;

  3.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套打印《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東森財經新聞,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

  外部转入是指在外省市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资金中心。办理转移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从北京中心、中直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转入的,职工个人持经办网点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到转出单位办理转移及汇款手续。职工从外省市管理中心转入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资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再办理转出业务。

  2.外部转入业务统一由主办行操作。主办行归集户收到外中心转入资金及外中心开具的信汇单、《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出通知书》等附件,先核实资金与附件合计是否相符,如不符直接退回外中心;如相符:

  (1)接柜员在系统中录入转入职工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信息一致后方可办理。以下两种情形,由经网点主管确认、在外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出通知书》右上角上签字后也可办理。

  ①个人账号、姓名相同,但身份证由于升级导致身份证号码位数不一致的;

  ②个人账号、身份证号相同,但姓名由于存在生僻字导致不一致的。

  (2)复核员录入信汇总金额后存盘确认,打印《转入清册总表》,与信汇第四联对应传递至资金中心会计处。

  (3)如《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出通知书》中转入个人账号、单位账号在系统中不存在或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与系统中个人信息不一致造成不能办理的,主办行办理外部转入退回,接柜员须抽出《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出通知书》并注明原因,复核员打印《暂存款凭证》,于第二日传递至资金中心会计处开具信汇,将有关资金及相应票据划回外中心。

  (4)成功办理外部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外部转出通知书》(外中心开具的)原件作为凭证附件网点留存。

  3.转入职工所属开户经办网点接收到外部转入业务提示信息后,查询并打印《转入通知书》,加盖转讫章,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资金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

  封存分为单位内部封存和转入资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封存。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单位为所属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需填制《变更清册》,可在办理汇缴业务时到银行经办网点一同办理。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的手续。集中封存户管理范围如下: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单位应按照内部转移手续办理。转出单位应告知职工个人,其住房公积金已经转入集中封存户。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资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资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经办网点为本单位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若单位因整体转出资金中心需销户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若单位隶属关系未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资金中心不予销户审批)和《转出清册》,《转出清册》中须注明转出职工的新个人账号,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时,在转移原因处勾选“单位整体转出”;

  (六)若为单位合并注销的,填写《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时,在转移原因处勾选“单位合并”。

  (一)单位持《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资金中心办理审批;

  (二)资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注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退单位经办人到经办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三)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在《注销登记表》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网点留存一份,退单位一份,交资金中心一份。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资金中心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上述单位信息是涉及单位界定、资金中心寄发文件、经办人考评等的重要信息,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变更。其他单位信息可在年度核定时办理变更。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的,应提供新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预留印鉴》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到经办网点变更《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一)单位填写《变更登记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持相关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在单位填写的《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单位一份,经办网点留存一份,附相关材料。

  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日,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当年缴存部分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办理销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年缴存部分及上年结转部分,分别按上述计息方式执行。

  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资金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资金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单位对账单和个人对账单。

  (二)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办网点住房公积金柜台查询;